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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省高院发布执行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29 10:35:24    来源:杏彩体育APP下载 作者:杏彩体育官网入口

  11月18日,我省法院集中发放执行案款,同时,省高院向媒体通报了精选的5个执行典型案例。

  文山市程振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一台混凝土搅拌机电机损坏,请经营电机维修业务的鲜某某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鲜某某被掉下来的搅拌机料斗砸伤。经鉴定,鲜某某右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鉴定为六级伤残,另外身体还有多处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山市人民法院判决,程振公司除垫付的医疗费用外,还需赔偿鲜某某31万余元。执行中,一直无法联系上程振公司负责人,执行法官多次到该公司工商注册地查找,均未找到,也未查找到其名下任何财产,并关联到该公司在其他法院还有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后执行法官通过细致的工作,从程振公司承建的项目方入手,发现程振公司在承建方大同公司还有50万元保证金未退,便在质保期满后立即提取32万余元供本案执行,让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得以实现。

  本案属于侵权赔偿执行案件。该院加大财产查控力度,多角度、全方位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为顺利执结案件打下了基础。

  普洱某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多年的民营企业,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该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情况,一直未向包括李某在内的30余名员工支付工资。李某等人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支付工资。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执行局高度重视。经研判发现,该案当事人一方是急于讨薪维持生计的农民工,案件推进刻不容缓;而另一方则是迫切需要“喘息之机”的困难企业,机械采取强制措施无疑是给企业“雪上加霜”。如何在快速讨薪的“急”与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的“缓”上找到平衡点成了破解该案的关键。执行法官考虑再三后制定了灵活的执行方案,一方面加大协调处置力度,积极敦促被执行企业加快融资速度,另一方面主动作为,出面帮助被执行人企业协调畅通融资渠道,最终使企业在最短时间内获得融资资金,及时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该院在执行中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急”与“缓”的平衡,既确保了民生案件优先,又兼顾了被执行企业的发展。该院的主动作为体现出司法为民、司法便民、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担当,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建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房地产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700多万元,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共计36套,拍卖成交金额7000多万元。前期拍卖所得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集团发放5000多万元。11月18日,又向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发放执行案款1400多万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到位。

  首先,该案执行标的金额较大,其间评估、拍卖涉及的房屋数量较多,而相关房屋存在证照不齐、多家法院查封、部分房屋有执行异议等问题。该院受理案件后,对相关财产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对执行异议及时审查,符合处置条件的第一时间进行评估、拍卖,快速高效地让本案得以执行完毕,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本案申请执行人为建设施工企业,涉案项目关乎1000多位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社会影响较大,该院高度重视该案执行工作,快速高效推进执行,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有效保障。本案的有效执行体现了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了执行工作司法为民的宗旨。

  李某某与普某某给付抚养费纠纷一案,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由被告普某某于2012年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李某某抚养费2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夫妻双方已离婚,李某某年仅一岁零八个月,被告仅支付了6个月的抚养费后,剩余抚养费一直未支付。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开展多方调查并将被执行人拘传至法院。面对执行法官依法采取的法律威慑措施,被执行人最终现场交清了执行款22800元。该案执行用时仅17天。

  善意文明执行与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并行不悖,对恶意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一定会用执行强制措施予以惩戒。逃避执行、规避执行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做法,主动面对、履行义务才是正确做法。

  张某与妻子角某共育有三子两女,因赡养发生纠纷。经曲靖市珠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赡养协议并初步履行。后在分家析产过程中,各方意见不统一,张某次子张小某与其发生口角随即发生肢体冲突,张某虽未受伤,但一气之下便以张小某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麒麟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张小某支付生活费、医疗费共计4977.05元。经审理,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张小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某生活费、医疗费共2781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张小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执行局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主动申报财产。若依照执行程序办案,承办人可直接对张小某采取包括拘留在内的强制措施,但考虑双方系父子关系,为避免出现案结事不了的情形,执行人员始终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多次深入村(社区),邀请社区调解员及村小组长等社会治理网格员对张小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辅以法律宣讲。后被执行人张小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交付了剩余款项,并表示今后会修复家庭关系,主动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不宜强制执行。执行人员拓宽执行思路,刚柔并济,多措并举,从情理法的角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通过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解决问题,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赡养义务,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吴怡)